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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4-2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促进我县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原则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养老机构内部照料、膳食等分项服务承包、委托、管理等事项不在本方案管理范围内。整体原则如下: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做好改革相关工作。

2.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可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3.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和监管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受委托企业为运营方。委托方(监管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使用情况、国有资产风险情况、运营情况、兜底保障人员床位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10号)等文件均要求加快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

三、改革范围

1.全县30所乡镇敬老院;

2.巫溪县中心福利院;

3.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四、改革模式

将全县30所乡镇敬老院、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优质、资质齐全的养老服务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县民政局与三方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下,三方企业负责敬老院、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优化及运营管理工作。合作协议签订前两年为试运营期,根据服务质量和产生的社会反响以及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确定三方企业正式运营签订合作协议时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改革内容

在以下6个方面实施改革:

一是集中打造。结合我县乡镇敬老院实际情况,由县民政局牵头,将30所乡镇敬老院分片区整合为中心敬老院,集中资金、资源推动中心敬老院建设成为规范、优质养老机构。闲置的原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属性不做改变,转型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由三方企业共同运营。

二是运营方式。乡镇敬老院方面,在保证公益性、兜底性属性不变的基础上,交由三方公司委托运营管理,免收三方公司的委托运营费用,在满足辖区内特困供养老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将多余床位面向社会低收入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场评估标准收取床位租金,按照普惠性原则,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是监督方式乡镇敬老院资产归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敬老院的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不再参与具体运营管理。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巫溪县民政局,由巫溪县民政局与三方企业协商确定具体运营管理。

四是服务方式三方企业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吃、住、医等基本生活照料的同时,增加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

五是人员管理将敬老院工作人员由乡镇招聘管理方式调整为三方企业按规范标准自主聘用。改革初期,为确保稳定,三方企业应无条件接收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作人员。

六是经费划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费、照料护理补贴(含高龄失能补贴),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15%的标准),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护补差经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电费补贴、一次性补贴、价格补贴等特困人员临时性人头补贴经费等不再划拨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将敬老院的相关费用预算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划拨至负责托管运营的养老企业。其中,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护补差经费按照以下标准测算:半失能人员每人补差标准=[1500/-(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月)实际在院月数;全失能人员每人补差标准=[22000/÷1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月)实际在院月数。

六、改革步骤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牵头,在充分征求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提交县委深改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是确定运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县民政局与运营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三是开展委托运营。由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对辖区敬老院、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人员、物资、财产等移交手续,完成整体移交托管。

七、成效预估

1.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引进优质养老管理服务公司,实施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数字化的管理体制,可激发乡镇养老机构活力,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护理水平提升明显,辐射周边的散居的空巢、独居、失能老人等,确保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能得到无偿或低偿的供养和护理服务。优质的养老服务企业可在全县形成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我县其他民营机构“比学赶超”,使我县养老服务功能、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拓宽,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得到有效提升。

2.经济效益方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原则上通过整合现有的资金、资产,实现公办养老机构的扁平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管理。三方企业进驻后,对现有乡镇敬老院、中心福利院等设施进行提档升级、消防安全改造,解决现有的特困老人生病住院护理费用差口,减轻财政压力。

3.行政管理方面。一是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减负。各乡镇可从敬老院具体管理中抽离出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业务工作中,同时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缓解财政压力。二是有效解决敬老院法人登记问题。实行委托管理改革后,以民办非企业或专业养老企业的法人形式承接运营管理活动,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并扶持培育品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共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按照管理权属进行业务指导。

八、管理要求

(一)目标要求。三方企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标准逐年创建一定数量的星级养老院,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医葬要求。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三方企业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同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方企业负责特困人员的入出院接送和住院手续办理及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负责特困人员临终前的关怀护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三方企业处理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和丧葬相关事宜。

(三)运营费用。三方企业负责运营期间所有的运营费用(工作人员开支、特困老人伙食、特困人员零花钱、各类易耗品、床上用品、水电等)。

(四)维修维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三方企业负责承接的养老院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除协商约定外,县级财政不再负担其它维修维护费用。

(五)资产管理。三方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三方企业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六)公益职能。运营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通过优化、调剂,首先保证乡镇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和政府临时安置的特殊困难人员入住。剩余床位可用于接收社会老人,社会老人不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七)经济赔偿责任和安全法律责任。三方企业承担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安全和法律责任。

九、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

(一)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应在签约确认运营资格后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保障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完整不受损失等。合同期未满,运营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强化考核评估。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方敬老院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合同履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每年入住特困人员经费拨付等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敬老院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乡镇(街道)仍履行敬老院管理的属地责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是一项重点民生实事。县政府成立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教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改革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托管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人财物移交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托管业务具体指导;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养老机构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三)加强全程督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及时组织对托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推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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