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进行修订,并予印发。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中《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同时作废。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发布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