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商务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商务发〔2021〕4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真实准确、合理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商务委、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承建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巫溪县商务委是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面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定期公示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承办企业按期完成工作。
第六条 县商务委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定期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所有涉及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市商务委、巫溪县明确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验收管理。县商务委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建设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尽快安排阶段性项目验收,拨付资金。项目承办企业需及时向县商务委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进度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县商务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项目承办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拨付后续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商务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县商务委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项目的各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特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