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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类(共11条)
日期:2024-06-18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纯玲51522826

2.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1.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办理流程:自行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纯玲51522826

3.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办理要件:市经信委下发名单。

办理流程:名单内企业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纯玲51522826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宗平51522826

5.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1.企业在2024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宗平51522826

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宗平51522826

7.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201911日至202512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宗平51522826

8.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渺玲51522826

9.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判定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良丽51523128

10.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要件: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5.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良丽51523128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判定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巫溪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良丽515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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