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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情况 (8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信息核对人

1

(巫溪)应急罚〔2024〕15号

巫溪县鸿越建材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巫溪县鸿越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在矿山在+1190m矿界外未修建截排水沟;矿山未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方式分台阶式开采,存在+1152作业平台和+1164作业平台;矿山+1176m部分台阶坡面角大于70度。导致在矿区形成事故隐患,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34项第一档规定。

给予处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9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2

(巫溪)应急罚〔2024〕16号

巫溪县恒业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巫溪县恒业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未如实记录3月31日~4月4日培训情况,培训签到册上参培人员10人,实际签名10人,但是培训考核结果有13人,其中有3人未经培训参加了考试。矿山因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1.7条的规定在排土场两侧的山坡上修建截、排水沟;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5.2.4条的规定采取层层碾压方式进行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车挡;导致在矿区存在事故隐患,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11项第一档、34项第一档

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给与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9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3

(巫溪)应急罚〔2024〕17号

巫溪县碧玉石材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案

巫溪县碧玉石材有限公司

公司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9条规定在公示栏内及时更新年末采矿图等;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6.5.1条规定制定电气作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等工作程序内容;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3条的规定在矿山+1024m台阶临边危险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导致在矿区形成事故隐患,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34项第一档

给予处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9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公开(2024年8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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