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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巫溪应急发〔2024〕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划,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务院令第9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巫溪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轮规划,使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综合各镇乡(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等情况进行总量控制(因柏杨街道列为禁放区域,凤凰镇撤镇设立街道,因此不纳入此次布点规划),2025-2026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总数控制在400个以内。
二、布点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确定,坚决纠正“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全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水平。
三、零售店许可条件
(一)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通达的区域;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的总药量不超过30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
(二)禁止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2〕73号)文件规定属于禁放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电影院、公园、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m以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输变电设施及相邻烟花爆竹零售店50m范围不得设立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当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80m。
(三)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50m(小于80kg)、60m(小于100kg)、65m(小于200kg)、70m(小于300kg)。
(四)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当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当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五)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六)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cm;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县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二)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考试合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佐证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可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附件2);
(五)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申办程序
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在12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件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在乡镇(街道)的配合下,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六、经营管理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我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在规划布点指标数量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划布点,根据全县的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方案的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辖区规划布点个数。
(二)对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或等于规划指标数量的乡镇(街道),按照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实施布设。对于已超出规划指标数量的零售点,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依法依规经营的予以继续保留;安全条件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规划时限
本规划适用时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承诺书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情况表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附件1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日期 |
|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经营场所地址 |
|
从业人员 |
人 | |
仓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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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面积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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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 |||
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C[ ] D[ ](个人燃放类)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C[ ] (个人燃放类) | ||
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燃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9)文件精神,烟花类只允许销售C、D类(个人燃放类),爆竹类只允许销售C级(个人燃放类)。 | ||||
申请单位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16条规定条件: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库储存;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配备5kg灭火器2个及一定数量的消防沙),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对以上条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平安法制办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受理意见 |
| |||
发 证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承 诺 书
(烟花爆竹零售店)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我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二、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申请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经营场所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仓储地址 |
|
仓库面积 |
m2 | |
消防设施或器材 |
有□无□ |
安全警示标志 |
有□无□ | |
零售点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 |
是否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是□否□ | ||
是否存在“前店后宅” |
是□否□ | |||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 |
是□否□ | |||
单位 周边 环境 情况 |
周围100米内的重要场所、建构筑物说明: | |||
申请人意见 |
申请人签字(加按手印): 年 月 日 | |||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仓储地址 |
|
仓库面积 |
m2 |
经营场所地址 |
|
核定存放量 |
箱 |
1.是否符合县级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是□否□ | ||
2.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是□否□ | ||
3.是否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是□否□ | ||
4.是否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是□否□ | ||
5.是否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是□否□ | ||
6.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属于“上店下宅”和“前店后宅”。 |
是□否□ | ||
7.是否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是□否□ | ||
8.是否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是□否□ | ||
9.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70m。 |
是□否□ | ||
10.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100m。 |
是□否□ | ||
11.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50m。 |
是□否□ | ||
12.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80m。 |
是□否□ | ||
1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是否小于10㎡,或者是否大于200㎡。 |
是□否□ | ||
14.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是否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是□否□ | ||
15.是否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和设置床铺。 |
是□否□ | ||
1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是否独立设置。 |
是□否□ | ||
17.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是否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是□否□ | ||
1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厚度是否为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为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是否设置门窗和洞口。 |
是□否□ | ||
19.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是否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是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是□否□ | ||
20.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是否设置有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是否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是否小于1.2m。 |
是□否□ | ||
21.安全疏散门是否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是□否□ | ||
22.是否在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是□否□ | ||
23.是否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cm。 |
是□否□ | ||
2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是□否□ | ||
25.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是□否□ | ||
2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是否有明接头。 |
是□否□ | ||
27.是否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是否穿钢管敷设,是否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防护等级是否低于IP54的接线盒。 |
是□否□ | ||
28.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与产品是否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
是□否□ | ||
核查意见:
被核查单位签字:
核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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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