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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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菱角府发〔2024〕3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村级生态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如责任区内发生火灾或火警按照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扣减管护费。

第三条 各行政村委会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

第四条 在责任区内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临界的护林员搞好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森林防火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森林防火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森林防火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第七条 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做到“五不烧”制度;未开设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无足够人员看守不烧;刮风天气不烧;上山火不烧。

第八条 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

2.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是否在三级以下;

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防火措施、扑火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

4.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一般不予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用火和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1.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天气;

2.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五不烧”中的各项措施尚未落实的;

3.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六不准”用火的;

4.老、弱、病、残、痴呆、孕妇、未成年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的。

5.非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十条  在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各村确定专人采用敲锣巡逻的方式示警,进行巡逻检查,在林区主要路口,都要设置野外用火管理警告牌和宣传牌、标语、每个村利用墙壁、书写宣传标语10幅以上。

第十一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也应当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镇政府设立森林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1630029。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镇政府、镇森林防火委员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为51630029,做到不留空隙,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位,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按《菱角镇森林火灾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消防条例》和本办法的用火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由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菱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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