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227XA/2025-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胜利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关于巫溪县程良芝养殖场农业 设施用地准予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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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胜利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关于巫溪县程良芝养殖场农业 设施用地准予备案的通知
巫溪县程良芝养殖场:
你单位报备的巫溪县程良芝养殖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收悉,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的规定,对该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项目拟占用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5社集体农用地0.0342公顷作为生产设施用地。经我乡审核,该设施农用地符合用地备案要求,准予备案。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相关协议使用土地,管理用房、临时存储场所附属设施按单层建设,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使用期限为用地协议时间或项目终止时间,以先到期的时间为准。设施农用地使用期届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提前提出续期要求,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对使用期满后未要求续期或未就续期达成一致的,经营者应按约定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自行拆除所建设施,按时复垦。
四、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经县农业农村委审查同意后,经营者按《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设施农用地予以注销。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应重新进行用地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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