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4188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 2018-02-12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有效性 ]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
1.设置内设机构2个,即综合科、业务科。下属事业单位1个,即巫溪县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2.共有在编在岗职工9人,退休职工3人,流动服务车1辆。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要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 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为巫溪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5. 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文化、体育、福利、劳动就业、社会服务、辅助器具供应、法律援助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6. 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和帮助残疾人集中就业或个体就业,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7. 协助乡镇(街道)考察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和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8.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初审、转报。
9. 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10. 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11. 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390.13万元,上年结转34.33万元,共计424.4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90.13万元,比2017年增加67.72万元,主要为项目支出增加,用于残疾人康复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二)支出情况
总支出424.46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5.2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43.89万元:行政单位离退休19.37万元,行政运行83.77万元,下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5.88万元;
项目支出246.24万元:残疾人康复108.80万元,残疾人就业和扶贫28万元,残疾人体育10万元,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16万元,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83.44万元。
2.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6.57万元;
3. 住房公积金8.30万元;
4.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34.33万元,主要用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
合计6万元,其中: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含下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拨款20.94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7.22 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21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0万元。其中:一是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中残联项目150户94万元,二是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市残联项目200户66万元,三是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500名60万元,绩效目标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和辅助,尽量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十三)家庭无障碍改造:指根据残疾人居家障碍的实际情况,对服务对象房屋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包括添置适量的有助于残疾人消除居家障碍的设备和产品,消除或减少残疾人的居家障碍,提高其居家生活自主程度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