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8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22〕5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现状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农业污染、能源污染以及生物质污染,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臭氧,大气污染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还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治理工作仍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任重而道远。
重庆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蓝天行动",在主城区范围内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粉烟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数千个污染源,这些保护措施都使重庆市的大气环境发生了不断的变化。2022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2.6%,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超过31微克/立方米,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均达到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政府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我县新增不少于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环〔2022〕43号),进一步明确禁燃区及禁燃燃料种类,特制定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通告》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通过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2018年,我县划定和扩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8.96平方公里,2022年新增2.128914平方公里,共计11.088914平方公里。禁燃区划定至今五年多来,通过部门、街道(乡镇)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燃区的管控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县优良天数持续增长,从2021年的326天,2022年341天,2023年目标任务338天,截止11月21日已达到309天;PM2.5平均浓度由2019年的35微克/立方米降低到2022年的29微克/立方米。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范围1:巫溪县县城规划区(东起凤凰山下县委党校,西至凤凰工业园区组团(凤凰镇向家坝),北以350米等高线为界,南到奉溪高速路路口一线,面积8.96平方公里)。
范围2: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1.禁燃区范围1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1)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
a.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b.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c.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范围2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1)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Ⅰ类燃料组合。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1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2)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2.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3.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六)附件附图,精准直观展示巫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果。
四、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高污染燃料目录?
答1: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该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目录中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表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2 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 岩、原油、重 油、渣油、煤 焦油 |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 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问2:《目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为落实当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早在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是当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全国城市规模与布局、能源结构与供给、能源利用方式与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的变化。不论是高污染燃料种类划分,还是适用范围,环发〔2001〕37号文件都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修订。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明确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目录是落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要求,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势下制(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问3:《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3:此次国家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北京、上海、兰州还是中小城市,它们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量、经济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燃料必须和其利用方式和治污设施综合分析才能客观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目录作为划定和管理禁燃区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才能真正落地,分类分级的做法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突出重点、明确定位是目录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此次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今后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录也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问4:我们县应如何用好《目录》?
答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者,也是管理者。由于各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状况差异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举个例子,我县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过去产业发展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三产业协同发展,能源消耗方面城市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少量烧煤,受地理位置限制天然气使用较少,农村地区仍使用传统木材、秸秆。在第十四次党代会上,新一届县委、县政府提出“绿色崛起”总目标,聚焦生产发展,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产业发展及能源消耗迎来巨大转变,目前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城市及人口较集中乡镇逐步推广天然气,逐步减少燃煤、液化石油气用量。
同时,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我们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举个例子,由于我县无重大工业企业,本身使用煤炭、石油等高污染能源就很少,自《通告》出台后,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污染最小一种燃料。
问5:《通告》发布后如何监督管理?
答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高全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职责,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禁燃任务落实到位。举个例子,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立项审批高污染燃料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依法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加大处罚力度。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工作,确保正常供暖。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环评批复和相关规划,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予以查处。各街道(乡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进行分类处置。
五、专家视角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张长俊表示《通告》发布后,为巫溪县城的良好环境又加了一层“保护罩”,相关单位将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让更多市民受益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商来巫。《通告》的发布,正是新一届县委、县政府以高度政治自觉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生态优势,抢抓历史机遇,进一步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产业兴、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奋力谱写新时代巫溪绿色崛起新篇章。
六、专业名词解释
详见核心政策问答1。
七、新旧政策差异
旧政策 |
新政策 |
主要差异 |
禁燃区范围:巫溪县县城规划区(东起凤凰山下县委党校,西至凤凰工业园区组团(凤凰镇向家坝),北以350米等高线为界,南到奉溪高速路路口一线,面积8.96平方公里) |
新增禁燃区范围: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 |
禁燃区范围新增加一部分。 |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本通告所禁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新增范围1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禁止燃用的其他燃料类型。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新增范围2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一)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Ⅰ类燃料组合。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1中规定的限值)。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二)禁止燃用的其他燃料类型。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
新增禁止燃用的其他燃料类型。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新增第Ⅰ类燃料组合。 |
八、政策咨询渠道
单位名称 |
办公时间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县发展改革委 |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9:00-12: 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9:00-12: 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182号3楼(武装部后院) |
023-51522341 |
县城市管理局 |
巫溪县马镇坝柏杨街道春申大道158号 |
023-51529600 | |
县市场监管局 |
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92号 |
023-51522241 | |
县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西路57号 |
023-51522557 | |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中河村3社园区路66号 |
023-51531063 | |
宁河街道 |
巫溪县宁河街道人民街18号 |
023-51336983 | |
柏杨街道 |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9:00-12: 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9:00-12: 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179号 |
023-51889990 |
城厢镇 |
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路118号 |
023-51512223 | |
凤凰镇 |
巫溪县凤凰镇盛兴路3号林业小区盛兴广场1号楼1、3楼 |
023-5163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