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近期,巫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2部分:1.巫溪县县城规划区(东起凤凰山下县委党校,西至凤凰工业园区组团(凤凰镇向家坝),北以350米等高线为界,南到奉溪高速路路口一线,面积8.96平方公里)。2.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
禁燃区范围1内禁止燃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和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内禁止燃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Ⅰ类燃料组合和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原《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8〕44号)同时废止。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