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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财政局:《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09


202459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420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适用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等有关单位。

四、主要内容

包括7部分,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二是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重点审核内容;三是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职责划分;四是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程序;第五、六、七部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和超合同的处理、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超标准和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超标准的处理措施。

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

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县政府及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建设项目;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

第二部分,重点审核内容。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等13项内容。

第三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划分。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其中:由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县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价或项目建设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上述县级财政部门批复范围外30万(含30万元)400万(不含400万元)之间的项目(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批复)。

2.县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由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四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程序。

1.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每年11月上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次年年度评审计划。

2.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

3.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结)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

4.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决算评审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决算批复文件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归还资金原渠道,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国库。

第五部分,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和超合同的处理。

第六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超标准的处理。

第七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超标准的处理。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自通知印发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项目,按该文件执行。

五、核心政策问答

1:哪些项目需要送审?

1一是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是县政府及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建设项目;三是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四是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五是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

2:哪些项目应送县级财政部门批复?

2一是县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二是施工单项合同价或项目建设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三是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举个例子,如巫溪县水利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需要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

3:哪些项目应送县级主管部门批复?

3一是上述县级财政部门批复范围外30万(含30万元)400万(不含400万元)之间的项目(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批复);二是县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款项未支付完的项目是否需要送审?

4:需要,自通知印发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项目,按该文件执行。

5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需进行(结)决算批复的项目,在不超过原投资概算的情况下,超合同项目如何处理?

51)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同意;

2)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含100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3)增加投资金额超过原合同10%以上(含10%)的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4)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5)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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