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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保护河流生态环境,规范我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1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指能够满足小水电站拦河坝(闸)下游河段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第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一)县水利局职责。负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日常监管。
(二)县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检查,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县经济信息委职责。负责配合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小水电站进行挂牌督办。
(四)县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推动小水电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督促小水电业主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县财政局职责。负责落实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经费、监管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经费。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开展巡查检查,督促相关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章 生态流量
第四条 小水电生态流量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评函〔2006〕4号)《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21》《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确保所有受影响的河段均满足要求;同一小水电站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计算。
第五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县水利局与县生态环境局会商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国家、重庆市生态流量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发生变化的,由县水利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实施调整。
小水电站上游新建或拆除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跨流域调水等造成来水发生明显变化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合理确定生态流量。
第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坚持生态优先于发电原则,当天然来水量小于核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应按坝址处实际来水量进行下放。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装置、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等设备。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是指小水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
第八条 新建、在建、改扩建小水电站,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已运行小水电站,其业主应根据确定的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并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改造引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应当连续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并保障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真实、完整、连续地监测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因故损坏的,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达标、监测数据正常上报。
第四章 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第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小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小水电站应按照要求向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监管平台传输监控监测数据,接受在线监督管理,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需每月拷贝视频监控(或截图)和流量监测数据至县级监管平台。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包含电站名称、生态流量确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及维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强化运行维护。制定下泄生态流量运行管理巡查制度,落实运营维护单位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和异常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县水利局报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二)加强数据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上传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确保上传数据真实,能如实反映小水电站瞬时下泄流量,同时要定期将流量监测数据导出保存。
(三)建立调度机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流生态流量。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统一调度。
(四)制定保障方案。因工程检修、自然灾害、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下泄生态流量时,应当制定保障生态流量工作方案,向县水利局书面报备后实施。
(五)主动接受监督。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设立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小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确定值、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社会监督等渠道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牵头对辖区内小水电站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情况和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
(一)开展日常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流量泄放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有无人为损坏、堵塞泄放设施,是否足额泄放生态流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强技术指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强化重点监管。将下游存在敏感保护对象、电站大坝与发电厂房间减水河段较长、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和已确定为生态流量目标河流控制断面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提出重点监管要求;定期开展监管平台线上抽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实地专项检查。
(三)加强平台管理。安排专人登录监管平台对在线监测和就地存储数据进行抽查,检查历史视频是否能正常回放,抽查后要形成工作台账备查。
(四)严格认定核实。通过上传或拷贝至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监测数据、图像、视频,对小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进行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县水利局应组织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水利局核定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后,可认定为小水电站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1.径流式或日调节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确定的生态流量且已按上游来水量泄放的;
2.因防汛抗旱需要或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等原因需停止下泄生态流量的;
3.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小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电站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纳入年度河长制、生态环保考核内容。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进度,把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河长巡河日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置,完成情况要及时函告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
第十四条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小水电站,由县水利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督促整改;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设备故障、损毁未及时修复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督促整改;未按核定标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督促整改。以上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交由县经济信息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二)人为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或数据传输线路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县水利局应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县水利局或县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流量泄放问题线索;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