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印发
《关于全域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日前,县政府印发《关于全域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下称:《通告》),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通告》主要针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止猎捕的工具和方法的规定、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六个部分作了规定。
《通告》指出,一是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符合现今国家对禁猎、禁食、保护野生动物的严格要求;二是不设定时间期限以便于在今后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正,本次制发的《禁猎通告》符合目前所知的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要求,今后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是使《禁猎通告》效力更强的法律依据;三是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渝府〔1998〕166号)、《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猎捕的工具和方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五是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六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