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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巫溪府发〔2022〕52号
为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巫溪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射钉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火铳、铁铗、地弓、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高压逆变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捕捉、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鸟鸣音乐、诱捕、麻醉、捣毁巢穴等猎捕方法。
四、特别规定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网络平台售卖、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网络平台售卖、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养殖场、集贸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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