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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38750071502K/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4〕12号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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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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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日期:2024-0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6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安排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要求,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幼有所育、渝有善育”,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我县新时代人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32025年,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元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普惠可及、安全质优、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整体推进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形成托育机构愿意办托、群众愿意送托的良好局面。到2025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达60%),托位使用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基本建成城区15分钟婴幼儿照护服务圈。

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主要指标

序号

2022

2025

属性

1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1.8

4.5

预期性

2

普惠性托位数占比(%

20

60

预期性

3

托位使用率(%

31.4

全市平均水平

预期性

4

街道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

11

>90

预期性

5

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

8

40

预期性

6

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

>90

预期性

7

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个)

0

1

预期性

8

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

100

预期性

9

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

30

>90

预期性

10

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个)

0

1

预期性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重点发展托幼一体化。制定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可开设专区、增设托班。2023─2025年全县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分别达15%25%40%(牵头单位: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在育龄女性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楼宇推广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到2025年,全县至少有1家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大力开展“家门口”托育服务。鼓励城区内有关单位利用闲置办公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5.加强家庭照护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第一责任人,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动等照护模式。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超过90%(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加强“医育结合”。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探索建立医育共同体。到2025年,全县至少建成1家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并指导职业学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建设,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开展校企合作。将托育服务行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将保育师、育婴员等纳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定期举办托育服务职业技能大赛。到2025年,全县开展托育服务类补贴性职业性技能培训200人次,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超过90%(牵头单位: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加强等级评定及示范创建。执行市级托育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定期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积极参与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25年,全县至少建成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1个。(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政策支撑保障。

9.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贴办法。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落实建设补助政策。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补齐托育设施短板。对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的可予以适当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落实运营补贴政策。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按比例分担,并视情况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教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可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为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托育机构的综合责任险。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对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无孩、一孩家庭的1.5倍;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银保监组;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可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普惠性托育机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等政策。(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4.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强化智能监管。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16.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县级统筹,属地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民生实事内容。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定期开展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部门间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切,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及有关政策的知晓度与认同度,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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